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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7月 03, 2006

中等學校將可招收外國學生來臺就學

國際文教

為推動教育國際化及「擴大招收外國學生來臺就學」,教育部已於95年6月22日修正發布「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本次修正內容主要在開放中等學校招收外國學生來臺就學。

原先辦法規定大專校院得招收外國學生,此外,雖對在臺已有合法居留身分之外國學生申請入學中等學校或國民小學,及中等學校或國民小學招收外國學生來臺進行一年以下之短期研習予以規範,但中等學校原則不得招收外國學生。

在開放外國學生來台就讀中等學校後,為保障未成年外國學生在臺生活之經濟來源,新的辦法規定外國學生之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需提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財力證明。同時為讓在臺監護人能確實負起未成年外國學生在臺生活與就學照顧之責任,在臺監護人需提出警察機關出具之無犯罪紀錄證明及稅捐機關核發最新年度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之資料清單,以為中等學校核發學生入學許可之審查依據。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電子檔可以在教育部網站(http://www.edu.tw)/法令規章/2001-2006法規命令發布(分類)/教育部2006年發布之法規命令(標題摘要)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