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杉磯學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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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1月 12, 2007

就讀於美國南部某大學我留學生,於95年5月因架設兒童色情網站遭美國執法單位查獲,旋即移送法辦。法官在參酌該生犯行、相關資料、檢方所提證據及援引美國此類犯罪之相關法律、刑度,判處該生151個月(12年7個月)徒刑,並須接受心理治療及禁止使用相關網際網路。

在美國架設兒童色情網站,屬極為嚴重之罪,美國聯邦法律對此等犯罪之刑度為5年至20年,據報載若干類似個案,均從重量刑,多處18至19年不等刑期。

教育部呼籲我國留學生及計畫出國求學的青年朋友們,留學期間應多充實使用網際網路相關法律知識,諸如網路侵權問題(像是MP3等有關於網際網路智慧財產權問題)、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制度、駭客法(像是對於未經授權的網路存取加以規範)。使用網際網路時,更宜嚴守法令規範,切勿以身試法,或意圖僥倖明知故犯,肇致無可彌補之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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